2008年7月31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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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明欠我钱,法院为啥不支持我
因为你没在一年内主张权利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刘丽

  房屋租赁市场火爆,遇上承租人拖欠、拒付租金该怎么办。在这方面,最近宁波镇海的李某领到了教训:房屋明明租赁给了他人,但打官司讨要房租,结果却败诉了,原因就在于他时间上错过了。

  半年房租打官司也要不回了
  2003年6月,李某把自己的一个二层小楼租给罗某作厂房使用。双方签了租赁合同,约定租期从2003年7月至2005年7月止,每年租金95000元,支付方式为每季度首日支付,先付后使用。2005年7月,租赁合同到期时,李某与罗某已结清了这两年的房屋租赁费。此时,罗某本应立即搬离小楼,但由于处理厂房的后续事宜,直到2005年11月才搬离。
  此后直到2007年9月,李某才给罗某发出了一份限期支付房屋租金的通知书,但罗某还是没有支付。2008年5月,李某将罗某起诉到镇海法院,要求支付合同到期后延长半年的房屋租金47500元。
 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,李某说,自己每年年底都向罗某催讨,但对方总是找出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。而罗某辩称,他只在2007年10月收到过一份催款通知,是在事情过去两年才催讨,已经超过诉讼时效。
  镇海法院近日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。原因在哪里呢?

  法官说法:
  催讨房租别错过1年诉讼时效
  镇海法院审理认为,租赁期间届满后,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,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,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。按照李某和罗某签订的租赁合同,罗某应于2005年7月、10月首日分别支付23750元。我国《民法通则》规定,延期交付或拒绝交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。也就是说承租人超过一年没有交纳房屋租金,而出租人在这一年内没有向承租人或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,一年后即使出租人要求追讨过去一年的租金,虽可提起诉讼,但其权利已不能得到法律保障,即丧失了胜诉权。
  具体到本案,当时罗某未按约定履行,李某应当分别在2006年7月、10月前向罗某主张权利,而李某在2007年9月向罗某主张权利时,已经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。
  现实中,出租人可能在一年内催讨过,但常常没有保存相关证据,李某的情形也是如此,所以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。
  因此,法官提醒出租人一定要及时有效地行使权利,注意保存证据,莫因错过了诉讼时效,使自己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。